原告付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系赵某某之妻。
被告赵世才,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原住贵州省贵定县定东乡(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付某某诉被告赵世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付某某以被告赵世才下落不明不能及时兑现赡养费为由, 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某某、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留龙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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