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邹维书,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仡佬族。
原告申英诉被告邹维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因证据准备不充分,待收集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英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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