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爱江诉被告张力成、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0
原告刘爱江。

被告张力成。

被告张琴,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江诉被告张力成、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刘爱江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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