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小江。
原告李宗祥诉被告高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同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自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宗祥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李宗祥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宗祥诉被告高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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