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代表人秦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喜平诉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喜平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喜平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袁喜平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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