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茂华。
被告田禹。
被告邓建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刚诉被告田茂华、田禹、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小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小刚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被告田茂华。
被告田禹。
被告邓建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刚诉被告田茂华、田禹、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小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小刚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