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绍昌。
被告苟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国成。
被告苟某乙。
委托代理人廖天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苟某甲、苟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 宗 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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