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元军与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8
原告兰元军, 1986年1月14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元军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元军于2015年11月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元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元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元军负担。

审判员  陈 留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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