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7
原告潘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家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暂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安迪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