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暂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安迪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暂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安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