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留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涛(代)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留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