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7
原告卢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朱某某,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考虑孩子还小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文 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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