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江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照明诉被告徐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照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照明以双方已对相关款项另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邹照明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被告徐江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照明诉被告徐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照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照明以双方已对相关款项另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邹照明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