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娟以“被告卢某某现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其本人”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欢欢
")被告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娟以“被告卢某某现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其本人”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