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全福,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祥维诉被告徐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维于2015年9月23日以“因徐全福下落不明,很多事情调查不清楚,等徐全福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祥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祥维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田桂华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