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晓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祝平诉被告邓晓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祝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祝平以原、被告的矛盾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祝平承担。
审判员 冯 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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