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景义, 1979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诉被告田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吴勇承担。
审判员 谭宗洪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
")被告田景义, 1979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诉被告田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吴勇承担。
审判员 谭宗洪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