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杨波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旗
")被告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杨波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