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岩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张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以张岩松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浩承担。
审 判 长 赵正权
审 判 员 冯 珍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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