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诉被告张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5
原告王浩。

被告张岩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张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以张岩松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浩承担。

审 判 长  赵正权

审 判 员  冯 珍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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