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钟启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仁江诉被告钟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仁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仁江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仁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仁江承担。
审 判 长 穆 进
审 判 员 江 南
人民陪审员 邹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力
")被告钟启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仁江诉被告钟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仁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仁江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仁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仁江承担。
审 判 长 穆 进
审 判 员 江 南
人民陪审员 邹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