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孝友。系原告罗孝泽之胞兄。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
被告罗廷月。
委托代理人罗艳。系被告罗廷月之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泽诉被告罗廷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孝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孝泽以因双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重复登记,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孝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罗孝泽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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