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宏,男。
原告罗小辉诉被告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小辉于2015年10月20日以“刘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小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小辉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刘宏,男。
原告罗小辉诉被告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小辉于2015年10月20日以“刘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小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小辉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