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诉被告冉茂祥、冉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4
原告冉桂容。

原告冉茂兵。

委托代理人胡进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冉茂忠。

被告冉茂祥。

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冉光洋。

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诉被告冉茂祥、冉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于2015年10月15日以“经大坪司法所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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