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茂兵。
委托代理人胡进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冉茂忠。
被告冉茂祥。
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冉光洋。
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诉被告冉茂祥、冉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于2015年10月15日以“经大坪司法所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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