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联系上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强承担。
审 判 长 李 洪
审 判 员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邹鹏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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