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班忠明,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2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祝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春节认识后恋爱,2007年3月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同年4月26日在原旧治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日生育女儿祝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加之被告喜好喝酒,酒后胡言乱语,不顾及夫妻感情。原告已经无法容忍被告的恶习,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祝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共同存款7万元均分。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确实有一些陋习,但为了家庭、孩子,被告决心改正缺点,争取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请求原告给予原谅。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陆某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以供庭审质证:
1、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户籍登记证明原件,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
被告祝某某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祝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祝某某于2006年春节认识后恋爱,2007年3月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同年4月26日在原旧治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日生育女儿祝某某。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加之被告喜好喝酒,酒后胡言乱语,不顾及夫妻、兄弟感情。2015年2月初,被告因酒后与其兄长发生争吵,致其女儿被吓得大哭,被告不顾女儿的感受,直至被邻居拉开才避免大的伤害事件。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存款人民币四万一千元;有共同债权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保护。共同生活中,双方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关爱,共同抚养好孩子,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然而,双方却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加强思想沟通,遇事共同协商,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某要求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积 文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廷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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