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田子刚。
被告申进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从祥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田子刚。
被告申进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从祥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