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诉被告申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03
原告桂某某。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申某某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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