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培宇,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声喜,贵州省贵定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声福(系被告之兄)。
原告罗小丽与被告王声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丽的委托代理人宋培宇、被告王声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声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小丽诉称,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15岁的原告经同学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连哄带骗与原告强行发生性关系,没过多久原告怀孕了,当时原告非常害怕。2009年8月19日生下大女儿王琴琴,没有办法就勉强和被告过日子,但是,要被告做上门女婿,照顾原告的父母及妹妹,被告满口答应。2012年7月18日,生下第二个女儿王雨洁后,重男轻女的被告开始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还经常无端乱骂原告父亲及原告妹妹。尤其是原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父亲心情不好,经常喝酒解闷,被告就把原告父亲当着小孩乱骂,巴不得原告父亲早死,原告只好含着泪默默忍受。去年1月份,小女儿因肺炎住院20多天,花了4000多元医治仍不见好转,后经原告之妹认识的哥介绍到偏岩治疗,后被告纠集地痞流氓10余人到原告妹妹认识的哥家中行凶闹事,公安民警到场后才平息此事。以上事实说明,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生活下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2、王雨洁由原告抚养,王琴琴由被告抚养;3、电瓶车一辆、床一张、衣柜一个归被告,家具家电等归原告;4、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王声喜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正月十二按地方风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做了上门女婿,与原告家人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孝顺父母,爱护妹妹,对原告更是宠爱。原告一家为区划调整前贵定县城关镇居民,没有田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原告父母靠在砖瓦厂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原告两个妹妹在读书,家庭开支大,原告没有外出找工作,因此家庭经济拮据。被告入赘后,利用其掌握的建筑手艺和电焊技术,四处务工挣钱养家,并用打工所挣的钱将原告家原来的毛坯房进行重新装修,举行婚礼前又出资购买了新的家具、家电,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逐渐改善家庭生活环境。对于原告所说的被告重男轻女,对其和小孩不管不问,被告不认可,事实是原告重男轻女,在孩子出生前就说过,生儿子姓罗(母性),生女儿姓王(父性)。小女儿因为早产,体质很弱,出生时就住进特护病房,住院期间都是被告及其家人在医院看护。因原告患有传染性疾病乙肝,不宜哺乳,小女儿出生后一直用奶粉喂养,同时大女儿在一幼上幼儿园,开支很大,为维持家庭生活,被告不得不经常外出打工挣钱。2012年8月19日晚,因原告三妹早恋,其母多次劝说无效后,服食农药草甘灵自杀,被告接报后立即从都六老家赶来将其送往贵定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连夜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抢救,至24日,前后5天,被告花光打工积攒的近30 000元。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表示无力抢救后将原告母亲接回贵定,四处打听到原德新镇有一例相同病例治疗康复的消息后,被告赶到该处找到治疗处方,并从亲朋处借款10 000多元,加上被告父亲用房子抵押贷款30 000元,赶赴贵阳医学院附院购买药品,一共去了6次,花去药费20 000多元。其母因服食药量过大,治疗无效,于9月初死亡。被告从老家购来寿木和大肥猪,办理了丧葬事宜。随后,远赴湖南怀化务工,在此期间,原告租住在柳家湾,便于照顾在一幼上幼儿园的大女儿。被告于2012年腊月中旬完工回贵定,听说原告经常与一李姓男出入,双方关系开始出现矛盾。2013年正月初二(公历2月11日),原告称带小女儿看病,并拒绝被告陪同,但出去多日未归,打电话也不接。被告多方打听,得知原告和李姓男在一起,2月14日在大同路李姓男子租住处找到,问其为什么不回家,并准备拉其一起走,但遭到李姓男子及其家人和朋友阻拦,并将被告推出门外。被告是一人前往,担心受到人身伤害,便打电话给住在附近的堂弟媳和住在柳家湾的哥哥,堂弟媳赶到后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打110报了警,河东派出所民警和被告哥哥先后赶到,问清缘由后,将双方带到河东派出所劝解。起诉状中称“纠集社会地痞流氓10多人到主人家行凶闹事”,纯属捏造。被告哥哥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贵定县云雾镇人民政府(区划调整前抱管乡人民政府)干部,堂弟媳为良家妇女,并非原告所说的社会地痞流氓,二人前往也没有过激言行。2013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十),原告再次离家出走,被告等了十来天,未见其返回,就回了都六老家,随后原告叫其二妹及二妹男朋友和三妹将两个女儿送到都六老家。被告为缓和矛盾,与同村人3月4日(农历正月二十三)前往浙江打工。4月中旬,原告到都六接走两个女儿,并带到浙江交给被告后出走,至今未见面,家人也全部外出打工,期间没有给两个女儿买过一件衣服,一双袜子,甚至没有一句问候。今年春节,原告父亲、二妹、三妹回家过年,所有开支都是被告支付,多年来吃的大米都是被告从老家拉来的,被告已为原告一家倾尽所有。以上所说全是事实。根据以上陈述,被告认为:一、非法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决;二、若双方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原则同意原告请求。但被告有些要求,因原告患有传染性乙肝,应每年为小女儿做乙肝抗体监测,确保其健康成长,原告父亲好酒贪杯,每餐必喝酒,整日浑浑噩噩,不得将小女儿交由其照看。被告有随时探视小女儿的权利,如果发现原告有虐待小女儿的行为,被告有申请变更小女儿抚养权的权利;三、若双方关系解除,电瓶车、床、衣柜、沙发、电视、冰箱、太阳能热水器、方桌、椅子等归被告所有;四、房屋装修费折价20 000元,抢救原告母亲医疗费用30 000元,安葬原告母亲时,被告从老家购买的寿木折价8600元,大肥猪折价3000元,合计61 600元,要求原告现金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农历正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原告父母罗付林(1967年生)、唐治凤(1966年生,2012年去世)、原告的两个妹妹罗丽群(1995年生)、罗贵云(1998年生)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长女王琴琴(2009年8月19日生),次女王雨洁(2012年7月18日生)。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农历正月,原告离家外出后双方所生两个女孩由被告及其母亲抚养、照顾至今。2013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明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2014年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有:29寸彩色电视机1台、冰箱1台、电瓶车1辆、转角沙发1套、衣柜1个、双人床1张、太阳能热水器1个、木方桌1张、椅子6张。审理中,原告代理人主张两个女孩可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双方共同财产可放弃。被告同意抚养两个孩子,但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不少于300元的抚养费,同时要求原告返还房屋装修价款及因抢救、安葬原告母亲所支付的医疗费、棺木价款、猪肉价款共61 600元,原告表示不同意给付。由此,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贵定县城关镇荷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所生育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女儿均有保护、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原告离家在外,两个女孩系被告抚养照顾的客观事实,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当。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因抢救、安葬原告母亲所支付的医疗费、棺木价款、猪肉价款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装修房屋所支付的价款问题,因原、被告与原告父母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及劳动,原、被告共有的份额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故被告可通过与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或另寻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小丽与被告王声喜所生女孩王琴琴、王雨洁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至王琴琴、王雨洁独立生活止;
二、共有财产29寸彩色电视机1台、冰箱1台、电瓶车1辆、转角沙发1套、衣柜1个、双人床1张、太阳能热水器1个、木方桌1张、椅子6张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罗 涛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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