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禄凤与黄春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57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强,系贵定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4月认识并恋爱,同年10月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不久后原告就怀孕,在2010年农历腊月间生产,但是小孩出生没有多久就夭折了,此事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之后,原告因身体原因导致怀孕就流产,然而被告对原告极其冷漠,对原告不管不问,常常对原告施以冷暴力。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因此撤回起诉。原告自从2012年10月份与被告分居后,至今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双方也未联系过。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于2014年7月11日撤回起诉的事实。

被告黄某某未提交答辩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出庭应诉。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认识恋爱,同年10月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522723 -2012 -000970。双方同居后不久原告怀孕,于2010年农历腊月间生产,但是小孩出生不久就夭折,至今双方均未生育。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底,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因此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联系过。原告罗某某遂于2015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保护。夫妻之间本应互相谅解,互相扶助,互相关爱,维护好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分居至今已近三年之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罗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各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发勋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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