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睿。
原告杨某乙(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丙(反诉被告)。
被告杨某丁(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小平。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被告杨某丁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莹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甲与吴某某系杨x平、罗x秀夫妻的女儿及女婿。2003年12月26日,在马黄村村长吴先见及调解委员吴克燕调解下,杨x平表示自己和吴碧秀由原告照顾,自己百年归为后家中财产应当由原告继承。后2014年,杨x平及罗x秀于2004年1月28日向乡政府申请批准由原告赡养。2008年11月杨x平及罗x秀先后去世后,遗留了房屋一套及存款8000元,被告趁原告吴某某在外打工,将存款取走,并占用房屋。经村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2004年1月28日遗嘱有效;2、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黄道乡马黄村杨家组的房屋一套及存款8000元;3、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杨某丁之子与杨x平、罗x秀夫妇系继子女关系,杨x平去世时,曾立有遗嘱,确认杨连弟为其夫妇二人唯一继承人。杨连弟与被告共同承担了杨x平、罗x秀夫妇的安葬,花费了35800元。2014年8月,被告把杨x平、罗x秀夫妇夫妇遗留给杨连弟的房屋翻新改造,花费17000多元,被告因杨x平、罗x秀夫妇下葬误工17天,工钱计1700元。同时,原告诉称的8000元也不是事实。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应赔偿被告人民币83140元;2、原告赔偿被告稻谷500斤;3、本案所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以起诉对象有误,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对象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杨x平夫妇的房屋安葬费、房屋翻新费用并非被告支付,本案被告无利害关系,应驳回被告的反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撤回起诉。
驳回被告杨某丁的反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负担。反诉费900.00元退换被告杨某丁。
如驳回反诉方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元美
审 判 员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志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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