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子锐。
被告铜仁市东鹏陶瓷(又称铜仁市东鹏陶瓷经营部、铜仁市碧江区东鹏陶瓷销售中心),地址为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建材市场。
被告邱德仁。
被告郑昌奇。
被告傅家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邱德仁、郑昌奇、傅家盛借款纠纷一案,由于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状中对被告铜仁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的名称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逾期未能明确,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