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远登、刘开松诉被告刘远碧、刘远发、刘泽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47
原告刘远登,男。

原告刘开松。

原告刘远登、刘开松委托代理人杨再兴。

被告刘远碧。

被告刘远发。

委托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令。

原告刘远登、刘开松诉被告刘远碧、刘远发、刘泽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登、刘开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再兴,被告刘远碧、刘远发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远登、刘开松与被告刘远发系同村村民,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将该村转为非农户口的村民刘开计承包位于田坪村四丘田和力坳村井湾垅的两块田调整为三人共同管理耕种,并约定三人每人轮流耕种管理一年,谁耕种管理就补偿给其他的人一担(100斤)稻谷。2004年以后,二原告外出务工,三人共同管理的上述田土由被告刘远发负责耕种。2014年,刘远发委托其弟刘远碧将三人轮流耕种管理的田土卖给了被告刘泽令。刘泽令随后将该土地用于建房。故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000斤稻谷以及处理事件的误工费6000元;3、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远碧辩称,自己只是在刘远发和刘泽令买卖土地的时候作个见证人。

被告刘远发辩称,1992年,原告刘远登、刘开松与被告刘远发所在村集体将所有农转非土地从新发包给村民。当时自己分的原告诉称的位于田坪村四丘田和力坳村井湾垅的两块田共计0.575亩。1992年至今,两块田均由被告刘远发耕种。2014年农历四月二十一日,自己与田坪村白岩喇组刘泽令签订周转调约,用位于田坪村四丘田约0.3亩的田与刘泽令位于田坪村四丘田约0.3亩的田互换。被告刘远发认为争议地系自己所有,如何处理该块田地与原告无关。请求:1、驳回原告的起诉;2、赔偿自己从务工地浙江台州黄岩回万山的各项费用1万元。

被告刘泽令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虽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但实质是双方对该土地权属有争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远登、刘开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田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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