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与柳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46
原告李林林,陕西省宝鸡市人。

被告柳开丽,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未到庭)。

原告李林林诉被告柳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正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林林诉称,原告在贵定开了一间铺子,补胎、加气并代销汽车轮胎。2013年11月,被告在原告处赊销四个汽车轮胎,价值10 00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付3000元后,写下7000元欠条一张。但是,被告至今没有付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原件一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000元的事实。

被告柳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供庭审质证。

对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经本院审查,均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贵定县城关镇新桥街开了一间铺子,从事车辆补胎、加气并代销汽车轮胎,被告系贵J27218号货车车主。2013年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3日、11月17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处赊购双钱牌(型号1200—20)轮胎4个,价值人民币10 00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支付3000元货款后,签字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持(欠条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欠条载明 “今欠到老陕(李林林)双钱牌1200—20轮胎4个,合计人民币柒仟圆整,轮胎号码。如发生经济纠纷法院裁决。欠款人住址:贵定天源花园,手机号:135XXXXXXXX,车号:贵J27218,欠款人签名:柳开丽,2014年3月25日”。此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索货款未果,遂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汽车轮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将汽车轮胎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未支付,已属违约。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行使对本案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开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林林货款人民币七千元(¥7000元)。

如果被告柳开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开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向 正 荣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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