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学高诉被告冯平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45
原告何学高。

委托代理人蒋杰,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冯平杰, 1966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平位,男1952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高诉被告冯平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大雨堂’林地与我无牵连,我今后不再干涉原告对该林地进行管理使用”,为此,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学高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学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何学高承担。

审判员  谭宗洪

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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