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元诉被告申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元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佳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佳元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瑶
")被告申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元诉被告申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元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佳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佳元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