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省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瑶瑶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省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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