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玲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39
原告蒋玲,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林,系开阳县冯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周敏,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原告蒋玲诉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玲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9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年底偿还,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只归还了原告45,000元。余款55,000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周敏承认原告所述借款及欠款余款事实。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述欠款余款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周敏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蒋玪借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745元,由被告周敏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音奎

代理审判员  王泽盆

人民陪审员  何建东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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