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均云诉黄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39
原告陈均云。

委托代理人李英朋,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文燕。

原告陈均云诉被告黄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均云及委托代理人李英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黄文燕向原告陈均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文燕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文燕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陈均云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人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文燕向原告陈均云借款使用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文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均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黄文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 娟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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