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前诉杨仕华、张国秀、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村民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3
原告杨正前,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兴全。系原告杨正前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仕华,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张国秀,四川省遂宁市人,务农。

被告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村民组。

负责人赵顺刚,系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正前诉被告杨仕华、张国秀、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村民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正前以被告杨仕华、张国秀现外出,去向不明,待知晓被告去向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前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人民陪审员  周明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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