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兴全。系原告杨正前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仕华,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张国秀,四川省遂宁市人,务农。
被告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村民组。
负责人赵顺刚,系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正前诉被告杨仕华、张国秀、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村民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正前以被告杨仕华、张国秀现外出,去向不明,待知晓被告去向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前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人民陪审员 周明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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