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县泰安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3
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弟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遵义县泰安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昭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德禄,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石登友,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穆双喜,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颜永兵,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昌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县泰安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登友、穆双喜、颜永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绥阳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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