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骆开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发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诉被告何发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以将其钢管架料运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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