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三岔中学诉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2
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

法定代表人禹志浩,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弘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特别委托代理。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诉被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三岔中学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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