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培泉,天津市人,务农。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飞诉被告张培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飞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飞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人民陪审员 周明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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