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飞诉张培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2
原告钟飞,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培泉,天津市人,务农。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飞诉被告张培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飞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飞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人民陪审员  周明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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