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文义、陈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32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组织机构代码:21481XXXX。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绍容、况晓驰。

被告刘文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忠贵,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文义、陈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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