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德友。
被告李德良。
被告伍祖琴。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李德友、李德良、伍祖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张凤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0元,逾期后,原告张凤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凤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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