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玉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在法庭帮助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朝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