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新与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2
原告周克新,湖南省慈利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祝文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兆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汪明初,湖南省慈利县人。

原告周克新与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按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9月23日追加汪明初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克新于2014年1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克新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周克新负担。

审 判 长  陈先志

人民陪审员  许佐新

人民陪审员  杨安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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