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碧波,遵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杨成德承包户。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冷水组。
代表人杨成德,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成梅与被告杨成德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成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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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石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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