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1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冯碧波,遵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