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冯碧波,遵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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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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