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贤诉被告秦贤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1
原告王明贤。

委托代理人王道强。系王明贤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朝荣。系浒洋水村村委会推荐的代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秦贤财。

被告秦仕英。

被告何才坤。

被告何才茂。

被告蔡荣分。

被告刘廷学。

被告刘廷书。

被告刘良其。

被告刘奇贤。

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贤诉被告秦贤财、秦仕英、何财坤、何财茂、蔡荣芬、刘廷学、刘廷书、刘良其、刘奇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贤以考虑到大家系地邻,以和为贵,决定与各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明贤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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