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周华,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茂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甲乙。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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